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1-09-10  点击次数:次  来源:施伶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更好地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省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5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八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本省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本省个人和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评分。

第十四条  评审组在审读评分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可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1/2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省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省社科联提出。省社科联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省社科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2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