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9 点击次数:次 来源:人文社科处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提高间接费用的使用效率,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与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四条 结合学校实际,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及比例如下: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科研条件支撑费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计算。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的间接费用不再支出科研条件支撑费)的12.5%列支,其中7.5%项目组可用于补助房屋占用,水、电、气、暖等消耗;5%学校用于支出其他科研条件的建设,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人文社科处开具到账经费核算单并一次性提取科研条件支撑费。
(二)科研管理费用:用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进行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管理等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项目鉴定、项目结题、资料保管及全程的经费管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计算。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的间接费用不再支出管理费用)的15%列支,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人文社科处开具到账经费核算单并一次性提取科研管理费。
(三)科研绩效支出:用于激励科研人员及项目组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推动知识价值的导向并提高项目研究的效益。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计算)的72.5%列支。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
科研绩效支出分项目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后2次分别按总绩效支出的40%和60%提取。项目(任务)负责人需根据项目(任务)任务书、项目(任务)进展(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任务)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绩效时,项目负责人需将《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人文社科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需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字,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财务处根据人文社科处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办理绩效支出相关手续。绩效支出时需填写绩效分配表并报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五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研究工作开展并提高项目质量,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对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的中止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进行追回:
(一)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材料,包括中期检查报告、课题结项材料及其他相关必须文件等;
(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重要事项调整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提前报批;
(三)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项目被中止或撤销的。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每次到账经费的实际额度提取相应的间接费用并列支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经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进行支出,严禁支出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事项,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八条 对于在间接费用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来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