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9 点击次数:次 来源:人文社科处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部署,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江苏省社科工作办配合全国社科工作办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学校责任单位和部门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审核预算调整工作;与相关管理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转拨审核及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协同推进项目资金的审计和检查工作,督促科研项目进度。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合同书)在其预算范围内使用项目资金,审核项目决算;负责按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配合项目科研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指导及监督,开展验收、建账、维修、报废处置等管理;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仪器设备预算调整工作。
(四)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尤其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全程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对项目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标准,参照学校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条结合学校实际,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及比例如下: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计算。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的间接费用不再支出科研条件支撑费)的12.5%列支,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人文社科处开具到账经费核算单并一次性提取科研条件支撑费。
(二)科研管理费用:用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进行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管理等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项目鉴定、项目结题、资料保管及全程的经费管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计算。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的间接费用不再支出管理费用)的15%列支,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人文社科处开具到账经费核算单并一次性提取科研管理费。
(三)科研绩效支出:用于激励科研人员及项目组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推动知识价值的导向并提高项目研究的效益。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计算)的72.5%列支。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
科研绩效支出分项目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后2次分别按总绩效支出的40%和60%提取。项目(任务)负责人需根据项目(任务)任务书、项目(任务)进展(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任务)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绩效时,项目负责人需将《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人文社科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需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字,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财务处根据人文社科处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办理绩效支出相关手续。绩效支出时需填写绩效分配表并报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研究工作开展并提高项目质量,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对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的终止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进行追回:
(一)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材料,包括中期检查报告、项目结项材料及其他相关必须文件等;
(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重要事项调整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提前报批;
(三)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项目被中止或撤销的。
第三章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实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的范围和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按照调整权限分为三种情况:
(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江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1.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2.项目在研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间接费用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项目负责人可提出调增申请,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三)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的预算调整事项。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按照项目资金总额,依据学校规定的间接费用中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科研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提取,提取比例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项目资金总额扣除学校计提的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科研管理费用部分,打包给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具体支出科目不设比例及额度限制,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十六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研究人员科研实绩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费发放方案,经学校人文社科处备案后,报财务管理部门发放,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学校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需要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按照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按照学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研究。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根据全国社科工作办作出的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的处理,学校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社科工作办。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学校应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10-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应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理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有权在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三十一条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现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